截至2024年12月3日收盘,太龙药业(600222)报收于5.65元,上涨3.48%,换手率8.43%,成交量48.39万手,成交额2.74亿元。
当日关注点
太龙药业2024-12-03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 主力资金净流入343.61万元,占总成交额1.25%;- 游资资金净流入1331.12万元,占总成交额4.86%;- 散户资金净流出1674.72万元,占总成交额6.12%。
公司公告汇总
太龙药业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3-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2/6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2/9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2/9-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2024年11月11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分配方案: - 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573,886,283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9,216,700股,即554,669,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46,695.83元(含税) -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54,669,583×0.010)÷573,886,283≈0.0097元/股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097)÷(1+0)=(前收盘价格-0.0097)元/股- 分配实施办法: -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 自行发放对象:公司股东郑州泰容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 扣税说明: -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元 -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元- 有关咨询办法: -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 联系电话:0371-67982194
法律意见书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数量合计为19,216,700股。根据《证券法》《回购股份指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基于以上股份回购情况,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573,886,28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9,216,7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554,669,583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55-0.010)÷(1+0)=5.54元/股。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55-0.0097)÷(1+0)≈5.5403元/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54-5.5403︱÷5.54≈0.0054%<1%。-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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