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报警器安装位置在哪里
\r\n天然气报警器安装位置在哪里\r\n天然气报警器的位置一般是在距离燃气灶或者天然气气源的水平距离四米范围以内,两米以外的室内墙壁上。不过也要根据燃气的类型来确定安装的位置,通常液化石油气(P)的安装位置是距离地面三十厘米以内,人工煤气(C)和天然气(N)的安装位置是距离天花板三十厘米以内。
要装在上面。天然气的主要成为为甲烷,甲烷的密度比空气小,泄漏后会立刻向上扩散,因此探测器要装在泄漏点上方。
天然气报警器应安装在距气源半径1.5米范围内、通风良好的位置。对于天然气、城市煤气、一氧化碳等轻于空气的气体,安装高度应在距天花板约0.3米处;而液化气等重于空气的气体,则应安装在距地面约0.3米处。
安装天然气泄漏报警器的第一步,是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理想的安装位置应在距离天然气器具水平4米内,2米开外的室内墙面,且离天花板0.3米以内,避开墙角、柜内等空气流通不畅的区域,以及易受油烟熏染的地方。安装时,确保随机安装板的挂钩朝上,精确打孔并使用胶塞固定安装板,然后挂上报警器机体。
如果用的是煤气或天然气,报警器应该安装于距离天花板0.3-0.6米处,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因为煤气和天然气都比空气轻,泄漏时会漂浮在高处。如果用的是液化气,报警器应该安装于距离地面0.3-0.6米处。因为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泄漏后会沉积在低处。
在选定的墙面位置,对应随机安装板上的二个安装孔位作好打孔标记(板上挂钩应水平朝上);打好安装孔,放入随机安装胶塞,然后用随机自攻螺钉将安装板固定在墙面上;将机体背面的三个孔位对准安装板上的固定挂钩,挂号机体。连接相关输出信号线后,接通电源。
瓶装燃气的报警器安在上方还是下方?
回答,瓶装燃气的报警器是安在下方。瓶装燃气是液化石油气。液化气泄露后,比空气重,会存在地面和低洼处。如果将报警器安在高处,会无法探测到泄露的液化气。
安装家用天然气报警器,在距离厨房房顶30-60CM的地方固定安装。安装工业用天然气报警器,将气体探测器安装在距离厂房车间,距离房顶30-60CM处。传感器朝下,避免灰尘,蒸汽等干扰。若是罐区,采用支架安装在罐区口较易泄露的地方。燃气报警器就是气体泄露检测报警仪器。
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位于距离气源半径1.5米以内的区域,且需保证通风良好。2. 对于煤气或天然气,由于它们比空气轻,会向上漂浮,因此无线燃气探测器应安装在气源的上方。探测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6米,安装高度应在离顶棚0.3米以内,并避免直接安装在燃具上方。
可以把天然气报警器安装在厨房离房顶30-60厘米的地方。如果是安装工业天然气报警器,应该把它安装在厂房车间,离房顶也是在30-60厘米处。安装时应该把传感器朝下,这样才能避免灰尘进入,如果是在罐区,应该用支架把它安装比较容易泄露的地方。
天然气泄漏报警器应该安装在使用天然气的区域,例如厨房、浴室、热水器房等。同时,在安装时应避免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或靠近开放火源,如灶火、烟囱等处。
天然气报警器应该安装在上方。 因为天然气的密度比空气小,所以报警器应该安装在天然气管道的上方。
燃气报警器安装在厨房什么位置好?
燃气报警器没有设置在明显看得见的地方 按照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居民家的燃气报警器一般是安装在比较明显的地方,是位于厨房洗菜盆上方。
安装位置与燃气热水器等泄漏源的水平距离在1~2m之间 2.检测燃气、人工煤气;安装高度距离天花板不超过30CM 3.检测液化石油气。
现在人们的安全意识越来越高了,保护财产的心态也越来越强烈了!
燃气报警器的安装位置需要考虑气源的类型和特性。对于液化石油气,由于其比空气重,报警器应安装在气源的下部,且距离燃具或阀门水平距离不超过3米,安装高度应在0.3米以下。2. 对于煤气或天然气这类比空气轻的气体,报警器应安装在气源的上部。
天然气报警器的安装位置需要根据气体密度、安装环境、电源线连接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不建议安装在气表上方。
安装在表后。 家庭燃气为了安全,还会安装两种安全阀门,电磁阀和自闭阀。
燃气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在哪里比较适合?
燃气报警器适合安装在距离气源半径1.5米范围内,通风良好处:1、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沉积在低处,无线燃气探测器应安装于气源的下部。安装无线燃气探测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2、煤气、天然气——比空气轻,漂浮在高处,无线燃气探测器应安装于气源的上部。安装无线燃气探测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6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不能安装报警器的位置墙角、柜内等空气不易流通的位置,易被油烟等直接熏着的位置。【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